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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北交所、新三板企业定增保底条款无效

  券中社6月26日讯,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、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》(下称《保障意见》)。《保障意见》指出,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,对于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“定增保底”性质条款,因其赋予了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,变相推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,违反了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,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。(刘艺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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